石家庄楼市新政: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向城镇聚集 形成新的购房群体
16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家庄20条房产新政正式出台。 据悉,此次出台的“石20条”,将坚持一个调配、一个放宽、三个引导、三个推进、四个降低的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上特别提到,石家庄房地产专项整治的预留问题将在9月底前解决完毕。 ■一个调配,即科学调配用地规模,合理调控供地节奏 ■一个放宽,即进一步放宽抵押条件,多路资本均可作为抵押权人 ■三个引导,引导农民进城落户,形成新的购房群体、引导鼓励发展跨界地产、引导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 ■三个推进,推进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排以及房地产市场整治并盘活遗留项目 ■四个降低,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首房家庭降低购房税率,降低公租房配建比例,降低各环节审批门槛 关键词调配 取消90㎡以下住房占比标准 《意见》中指出,要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合理调整商业办公用地总体结构,对尚未出让的,可支持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 根据商品住房成交、供应、库存等指标变化,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和时序。针对住房供应关系的市场变化,安排项目建设进度,避免集中上市产生新的库存。 此外,“石20条”还取消了多年来“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 关键词放宽 多路资本均可作为抵押权人 今后,除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投融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也可作为抵押权人。 在建工程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完成30%以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他手续齐全,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售出进行网签备案且无其他权利限制的,经公示满五日,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最大限度地盘活商品房存量资产。 关键词引导 8类人将成未来购房新主体 “石20条”第六条显示,未来将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向城镇聚集。 在市区已购置商品房、具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并纳税一年以上等8类人员,等均可申请落户市区。 对在县(市)城区和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落户意愿的人员,不受落户、纳税、参加保险年限及投资额度等条件限制,可随时申请办理落户。 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就要买房住,形成新的购买力量。 可落户市区的8类人员 1、对在市区已购置商品房人员2、具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人员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并纳税一年以上人员4、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优秀农民工5、依法投资纳税的经商人员6、我市居民的直系亲属7、在我市长期居住并依法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人员8、我市城镇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引导鼓励发展跨界地产 “石20条”第13条指出,要引导鼓励发展跨界地产。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相关部门可以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而且,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等产业。 同时,“石20条”第10条指出,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旨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住房品质。广泛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推广住宅全装修及太阳能,推广装配式新型住宅,推动被动房建设,推行街区化住宅,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 关键词推进 棚改鼓励货币化安置 “石20条”第1条明确,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引导居民持币购房。根据刚出台的《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规定,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从今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基本完成改造。 此外,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关键词降低 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 公积金贷款买房也是购房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要求,公积金提取门槛将更低,将更好得满足市民购房需要。 意见中指出,要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派遣制职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可异地互认并转移续接;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对特困职工实行贴息;未婚子女可支取父母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等。 首房家庭降低购房税率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而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此外,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由14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由原来的1.5%减到1%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按1.5%征收契税;对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按2%征收契税;所得税由3%调整为1%。 降低公租房配建比例 石20条中第三条显示,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 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各环节审批门槛降低 多层建筑预售形象进度调整为地面2层,高层建筑达到地面层数的20%,不再提供投资证明。 进一步删减审批事项和办理环节,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地上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环节合并开展;取消对房地产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取消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项目单位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压缩审批时限,在现行基础上再压缩30%以上。 改变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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