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公租房申请门槛再降低 六类人群可优先配租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石市公租房,连社保证明都不需要提供了!记者昨日从石市召开的保障房政策讲解会上获悉,本月21日石市已经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收入、户口、住房、提交材料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 申请条件三类人群申请条件均有放宽 在申请条件上,《通知》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申请条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 在收入这项要求中,石市还规定,发生25种重大疾病的家庭,可提交证明材料,审核无误,此类家庭可不受人均年收入条件限制。 【新就业职工】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 虽然对于新就业职工收入未做明确限制要求,但是要求本人具备租房能力。另外,在实际执行中,未对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作出必须全日制等明确界定和硬性要求,因此,只要申请人可以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包括函授、自考等发放的毕业证,只要未满8年,均算符合申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 持有市区居住证;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 按照以前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内的养老保险缴存记录,《通知》中取消了这项要求,以后外来务工人员不用再提供社保证明,以及养老保险缴存记录。单身申请人条件大幅降低
另外,按照《通知》规定的,申请人住房条件须满足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单身申请人不再审核父母房产。城镇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单身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须年满18周岁。
以前执行的政策是父母的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量的,单身子女不得再申请。现在调整为:单身申请人不再审核父母房产,也不用再提交父母身份证复印件。这意味着即使父母有多套住房的,只要城镇单身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岁,即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另外,按照以前的规定,单身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申请公租房。现在对这两类人群的单身条件放宽到年满18周岁即可申请;以前还需要开具单身证明,现在也不用再提交单身证明。 申请资料申请人按人群需提交不同类型申请材料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对照入座,提交不同的申请资料。相比较以前执行的规定,《通知》中对申请资料也进行了简化。
1、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2、户籍(居住)证明:户籍在市区(含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主页及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户籍不在市区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市区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4、收入证明: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在职证明: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所在地居(村)委会(市场)出具的《经营证明》。
6、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按照新的调整,单身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父母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方面,单身申请人也不用去开具单身证明;65周岁以上老人如果丢失结婚证的,可以经由居委会核实后开具证明即可。 6类人群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按照《通知》规定的,有6类人群符合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群体。纳入优先配租的6类人群包括: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等家庭。这些人群需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件资料;另外,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需提供市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
政策调整特别关注到失独人群,通知提到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等家庭,指的是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申请流程】
在申请流程上,《通知》也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便民简化,具体流程大致分为三步走: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可自行申请,也可通过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的需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录入住房保障系统,初审后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各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为了方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就近申报,《通知》还要求各区要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深入辖区企事业单位组织受理申报,对需求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集中申请、定向配租、统一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另外,要求各区要实行常态化受理,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审批时间。石市安居办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申请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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