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予以修改。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一)《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发布)(二)《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7号发布)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可以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园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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