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发表于 2019-12-4 08:41:26

石家庄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

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石家庄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近日,石家庄市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结合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趋势和清洁能源供应基础设施现状,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据介绍,《通告》内的禁燃区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除集中供热单位外,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将高污染燃料改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其中的“高污染燃料”则是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II类(较严)、III类(严格)。在石家庄市禁燃区划定范围内,将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类别III类(严格)确定为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即: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通告》中明确,禁燃区分为主城区和重点区域禁燃区、平原县禁燃区、山区县禁燃区。其中,主城区和重点区域禁燃区包括: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全域。平原县禁燃区:由晋州市、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赵县、元氏县、高邑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山区县禁燃区:由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井陉矿区政府,依据清洁能源替代实际情况划定。在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同时,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禁燃区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通告》明确,2016年8月26日发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靳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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