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用
《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实施细则》出台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用(任学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实施细则》提出,自2019年起,各县(市、区)至少遴选2至3个乡镇开展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准入退出、财务、药械、业务、绩效考核等“六统一”管理,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管理要求,为逐步落实分级诊疗基层首诊等改革政策打好基础。统一人员管理。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用,签订劳动合同。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所在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调配辖区内乡村医生代管、驻村服务等方式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统一准入退出管理。新进的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注册和聘用,对达到退出年龄,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的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收统支,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村卫生室资产台账,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统一药械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根据临床需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统一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切实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同时,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