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今冬集中供热采暖补贴1月14日起发放
1月9日讯(任学光)今天,从石家庄市供热管理中心获悉,自1月14日起,石家庄市将开始发放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2018-2019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补贴发放截至3月15日。补贴发放期间,石家庄市内四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及高新区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因战致残民兵民工)以及“两参”退役人员(参加1954年以来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退役人员)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供热企业办理。其中,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石家庄市民政局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而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对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现居住地属于集中供热区域的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享受集中供热补贴。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同时,还要出具原有住房(已经拆除)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拆迁协议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新参加集中供热的“三证”“两参”采暖补贴用户,分别按上述标准和规定手续到所属供热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领取采暖补贴。石家庄市供热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此次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金额按照补贴面积×22元/平方米计算。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算。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补贴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每户补贴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对为配合全市 “三年大变样”要求,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分别给予采暖补贴。需要提醒的是,此次集中供热补贴发放工作中,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必须是市内四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以及高新区,所领取补贴的房产必须属于集中供热并位于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同时,申请补贴的证明材料要遵循“两证相符”“一证补一套住房”的原则,“两证相符”即是指补贴对象所持证件与《房屋所有权证》姓名相符,“一证补一套住房”即是指补贴对象所持证件只能对一套住房进行补贴;对“两证不符”人员,应是夫妻、父子(女)、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且本人或夫妻双方无房(需开具无房证明)。对因拆迁、租房等改变居住地的集中供热补贴用户,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还需出具现居住地房产证原件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到现居住地供热单位审核登记,并领取采暖补贴。遇有政策不清、问题复杂等特殊情况,由受补贴家庭填写《采暖补贴审核表》报市供热管理中心审核。为做好服务工作,市供热管理中心已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受理政策咨询、监督管理等服务工作,电话:66159636、66159635。附:采暖补贴发放服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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