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山场及周边严禁乱丢火种
燕赵都市报讯(王萌)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新修订)》,指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等六种行为。
《细则》指出,在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此外,还将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需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项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隐患排查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