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发表于 2018-9-26 14:15:48

石家庄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
《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前,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改进占补平衡管理,充分调动各地补充耕地积极性,为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提供要素保障,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完善占补平衡管理机制。按照“县域自求平衡、市级统筹、适度调节”的原则,落实石家庄市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抓好本辖区的补充耕地工作,保障本辖区用地需求。行唐、平山、赞皇、灵寿四个造地大县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主要保障没有后备资源的主城区、“新三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有后备资源的县(市、区)要“种好自留地、用好新药方”,充分挖掘潜力,实现自给自足,市级不予调配。
(二)畅通占补指标流转渠道。行唐、平山、赞皇、灵寿四县超额完成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超额部分全部由县级政府自行安排,可在石家庄市范围内流转。其他县(市、区)占补指标(含异地购买和拍卖取得的占补指标)在保障本辖区需求的情况下,可在石家庄市范围内流转;市级统筹安排的占补指标不得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在市域内流转的,由县级政府直接签订或委托同级国土部门签订转让协议,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三)健全占补指标借用制度。县(市、区)急需报卷的,可根据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情况从市级借用补充耕地指标,项目验收后及时归还。借用指标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县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借用的补充耕地指标与归还的补充耕地指标等别不同的,可以通过匹配粮食产能进行调换或折抵。
二、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一)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补充耕地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强力推进。县级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审计、水利、行政审批、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职到位,明确各自办理时限;国土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和组织资料;林业、水利、环保部门负责配合国土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财政评审和拨付资金;发改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招投标审核;农业部门负责出具耕地质量评定;审计部门负责出具项目审计报告;乡镇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中的纠纷调处、利益调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和利用。市直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
(二)分解下达补充耕地任务。市政府依据省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分解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各县(市、区)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验收,组织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日常监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工作,根据年度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地块,列出项目明细表,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人,限定项目验收时限,按月细化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完成任务目标。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和市国土部门备案。
(三)积极拓展补充耕地渠道。一是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资源,有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二是自主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审核认定或可行性评估论证,按程序报批;三是没有合法用地来源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因政策关停形成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含关停的砖瓦窑),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依据相关规划进行综合治理,开发整理成耕地或园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仍按耕地管理,纳入补充耕地任务;四是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空心村”闲散建设用地和农民自愿腾退的宅基地,可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计入补充耕地,补偿激励机制各县自行制定。
(四)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各县(市、区)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核实核查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摸清底数,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打好基础。现状为耕地或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现状为耕地的园林地,符合条件的,必须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上报前分类处置到位,避免资源浪费。
三、加大土地整治资金支持
(一)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统筹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充耕地收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等财政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实施占补平衡项目县级财政资金有困难的,可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情况借用市级周转资金,市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借用的周转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周转资金借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归还。
(二)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对确有能力和条件实施工程建设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口帮扶的国有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县级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资金以奖代补和以补促建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三)创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采取“以奖代补”和“以补促建”方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不需办理招投标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下达同意立项的批复后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奖补,奖补标准和办法各县自行确定;县级政府要严格把关,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应根据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实施,将中低质量的耕地、轮作休耕耕地和退化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实施农田平整与培肥、农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生态等工程,针对提升耕地质量因素,加大资金投入,有效提高粮食产能。
(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三)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对2017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其他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及时进行质量评定。对已经实施但没有在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检测监管系统”中备案的项目,确实有提升耕地产能潜力的,县级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加投资,提升耕地产能,用于耕地占优补优。
五、强化保障措施,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站位,主动作为,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细化目标任务,压实责任分工,确保补充耕地任务按期完成。市政府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对进度缓慢、履职不力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通报;对超额完成任务或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并在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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