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获批
公共禁烟场所吸烟将被罚款10元带狗进公园商场、遛狗不拴绳罚款50元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获批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具体施行时间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为了更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社会公德,鼓励市民在公共场所规范文明行为,同时谴责、制止各种传统陋习和不文明行为,《条例》提出了文明行为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应该做什么、倡导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
在室外禁烟场所吸烟,将被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石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违反将被罚款。
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的,将被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的,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携带犬只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将被处以五十元罚款;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将被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罚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沿街商铺、车辆行驶中高声播放乐曲、广告,损害公共环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向车外抛掷物品的,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乘车人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规定鸣喇叭、随意变道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超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行人跨越护栏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由消防部门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酗酒滋事、聚众赌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将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
《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
同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公共文明行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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