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一批新地名被命名
石地名委公告1号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民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对以下居民区或建筑物予以命名,该名称为标准地名,在机关行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新闻宣传、图书出版、户籍管理、工商注册及广告审批、房地产登记等环节使用地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以此为准,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同时,提醒市民购房时查验《标准地名证书》,以免办理房产和落户时带来不便。对违反地名管理法规,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的,一律视为非法地名,不予承认,并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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